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将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弘扬主旋律、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心尽责。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创作、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书画艺术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创作、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中国书画院主动参加公益慈善系列活动,为社会和百姓服务。
第七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八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院 士
第九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委会研究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院士、高级院士》。
第十条: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3、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4、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及要求。
5、有推荐优秀书画艺术人才入院的权利。
6、有积极参与和支持该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规章交纳入会邮资工本费。
3、院士需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代表作品两幅(四尺整张为宜)作为本院存档、推广宣传,无法通过评审作品退还,通过评审作品概不退还。
4、加入本院时需交1寸及2寸彩色证件照片各两张(会员证书及存档使用)。
5、本院将颁发会员资质证书、会员资质牌匾、收藏证书。
6、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本院设立院委会,院委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该院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3、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赞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关于申请设立写生创作基地、创作培训中心的要求
第十七条:要求:
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彰显书画艺术风采,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促进我院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艺术家的交流与共进,中国书画院将在全国各省市设立写生创作基地、创作培训中心。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条件:
1、申请方须先邀请总院相关领导赴实地进行考察;
2、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3、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4、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及学校资源;
5、申请方需具备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培训场所;
6、申请方需具备活动组织、协调能力及具有专业团队;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九条:经中国书画院批准成立的分院、写生创作基地、创作培训中心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该院章程,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积极开展各项书画艺术活动和工作,并按时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总院将对各分支机构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基地的工作给与大力的指导和协助,为各分支机构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为各分支机构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国书画院支持、帮助和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工作,重大事项及书画活动需向总院汇报审批批准后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章程由中国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